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济适用房买卖,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至于经济适用房在过户中能否带户口及可以带几个人的户口,主要看当地有无这个政策。
公租房不能买,只能租。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目前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生活中一般的一房两卖行为都是不构成诈骗的,而只是属于民事纠纷。 但是如果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出卖人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最终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买卖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一般采取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司法调解或裁定的四种形式。公安派出所也可以介入民事纠纷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能调和就更好,不能调和的,只能向法院起诉了。调解形式一般是纠纷双方要达成一致的意见后,由行政部门作为调解机构在调解协议书上签注情况,作为凭据。司法调解是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进行庭外和解的一种调解方式,如果不能和解,法院会进行裁定。
小产权不能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就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