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事前不可以被扣除利息。 本金应该应以实际支付的数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基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经扣除,债权人不得以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为本金,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