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且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2、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并且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收养人要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若干张;(2)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明和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其配偶死亡证明;(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有无严重传染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等;(4)收养协议书;(5)子女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