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8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