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公告三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对符合拍卖要求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