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以获得工伤赔偿; 但由于该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第三人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在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与交通事故的双倍赔偿。
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可以理赔,但是不能赔偿伤残赔偿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按下列方式收集: 1.书证的收集。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 2.物证的收集。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3.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次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严重程度来区分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起诉程序有: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立案审查,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三)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
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 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