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来处理,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也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
交通事故伤者护工费应当由侵权人在双方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不知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不属于逃逸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是明知的,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
交通事故没处理完可以买新车。车辆事故未处理完成,不影响新车购买。新车应当按照交法要求进行登记、上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并没有对以前拥有车辆的所有人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限制,因此,交通事故没处理完可以买车。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一定需要拖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取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辆是否影响了交通状况,是否阻碍了其他车辆的行驶。 需要拖车的情况主要分为车辆不能移动的;严重堵塞交通的;车主不在现场的;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车辆非法的等几种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
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还要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没异议的,并且按责任认定的内容进行赔偿,由该案件视为结案。 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案的顺序是责任认定在前,结案在后。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最后全部接受交警部门调解,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已经算结案了。 如果不接受交警部门调解,那么当事人需要利用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