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1、婚姻自由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条:“禁止包办、买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离婚后夫妻双方依然享有监护权。如果夫妻离婚的,子女的抚养权是需要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
配偶、父母、子女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