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属于人事争议的情形: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