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权利和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和权力:立法权、修宪权、罢免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