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每届任期为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