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