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含义为:(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