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一条 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
你好,该债务人,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用于清偿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合伙人有下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