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时限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时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李先生与柏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称与柏女士长期感情不和,柏女士经常骚扰、跟踪他并有偏激行为,且柏女士在烦扰过程中将他咬成轻微伤,李先生提交了相关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及就诊病历予以证实。李先生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4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具有具体的请求;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律规定,当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