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2款的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
汇票的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汇票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 汇票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1、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
房租收条付款人不必须要签字,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只要收款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益。收条的具体格式如下: 1、首部: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 2、正文: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尾部: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
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票据的债务人,只是他在银行的账户金额不足以给付票据的金额。 我国的《票据法》严令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违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我国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
银行承兑汇票从票据关系上来说,一经银行承兑后,付款人就是承兑银行。 【法律依据】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收到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承兑汇票妥善保管。分管会计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法律分析:商业承兑提示付款已拒付,说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系统审核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当汇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行使其追索权。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或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没到期的如果出现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等情况的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