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位继承权的是可以放弃继承的。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孙子女曾孙子女可以同时代位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 4、代位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
丧偶的儿媳会不会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不同点如下: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2、继承的主体不同; 3、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的继承人并不包括外甥,所以老人还有子女的情况下,不存在外甥有代位继承的情况。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否行使代位求偿与是否主次责无关,与责任人是否愿意授权有关。一般交通事故如果是负同等的责任的话,是不能够行使代位求偿的,双方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中造成的损失选择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