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
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
代持股份不能拿到分红。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代持股份合法的条件: 1、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2、意思表示真实; 3、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4、代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代持股协议的双方主体是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只要该协议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都是有效的,比如代持股协议是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从而使国家利益的受到损害的,为无效。但该代持股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名义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为有权处分,实际投资人只能依据代持股协议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转让、质押无效。
一般来说,持有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无需公证。如有必要增强持有协议的效力,可以进行公证。根据相关法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只要签订代理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触犯法律,代理协议就有效。如果仅从持有协议效力的角度来看,持有协议不需要公证。
代持股份不是不是可以起诉确认股权。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