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
股权代持又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在法律意义上讲,签订代持股协议一般不强制要求公证。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此时公证之后的代持股协议法律效力会更高,也就更能保护当事人在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股份公司代持股份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代持股协议不存在以下无效情形,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认可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 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 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法院也很难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 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 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法院也很难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