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和用人单位和解了,协商处理完成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当然,不撤回不影响劳动仲裁,但是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义务的,可能仲裁委员会会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