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
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若经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不当之处,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不属于最终裁决性质范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劳资双方如对此裁决表示不服,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民事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若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则该裁决书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针对属于最终裁决性质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不服此裁决结果,同样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将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