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两届的职位有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根据《宪法》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