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
《企业破产法》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
《企业破产法》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1.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2.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3.质押权人就出质股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1.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2.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3.质押权人就出质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
要过工程款并不代表主张了优先受让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他物权范畴,工程款债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依法对权利主张的期限等进行审查,并非只要是工程款债权就当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工程优先款是指当发包人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对于其他的债权承包人具有有限受偿的权利。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⑵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根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