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方法如下: 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 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抵押权优先受偿。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