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不是是法定权利。对此《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是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