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企业工程款优先。 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 即便是企业破产,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只要承包人主张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破产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偿还工程款。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执行权。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
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是放弃债权。 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就工程款以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是不再行使该权利,对于工程欠款等问题由当事人协商支付,协商不成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但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用人单位需要偿还多项债权的,如果无法全部清偿时,农民工工资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例如因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