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