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把所有税种按其特点和属性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在省级及其以下建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为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目前中国已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商品劳务税类。(2)所得税类。(3)财产税类。(4)其他税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