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国际对特殊群体所实施的一种物质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低保去医院需要出示低保证,出示了,医院有价格优惠。
可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出证明。
低保证没有有效期,符合低保条件的长期有效。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低保证的办理流程: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然后由上述机关、机构初审;再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后审批通过的,依法发给申请人低保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低保证的办理流程: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然后由上述机关、机构初审;再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后审批通过的,依法发给申请人低保证。
低保户没有低保证,可以去县〈市〉的民政局补办。低保证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群身份证明,持有低保证的家庭可依法领取低保金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低保户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没有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低保是国际对特殊群体所实施的一种物质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