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