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