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是对行政相对人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保证行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保证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委员会公章一般由业委会主任保管,但是这个公章并不能由业委会主任随意使用,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这个公章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使加盖公章的决定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 印章的使用: 1、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花费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事实上使用情况符合。 3、凡违规使用公章,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职责人承受相应职责。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粮油储存年限通常以新粮收获起算,当季生产新粮入库后第二年即视为储存两年。油料: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3%。油脂: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12%。
发票丢了,需要区分发票的类型,然后在通过以下方法补救: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是先复印存根联,然后拿到公司盖章,再之后交给客户入账;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办法是先把存根联复印,然后交给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局,等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最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根据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不可以,夫妻双方离婚,给抚养孩子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保管抚养费,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情形:一是无经济能力支付,二是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应至18岁的儿童。未满十八岁的年龄超过16岁,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赡养费。
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有权保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行使监护人的监护权限。 依据在于《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 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母亲突然去世由我负责保管的存单,应该全部做为遗产。所谓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因此母亲突然去世由我负责保管的存单全部做为遗产。
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代为保管定金,定金退还须根据情况来看。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