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没有遗产时,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此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个人债务的,他人就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自愿偿还的除外。
单身汉死了,债务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进行处理,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偿还。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等。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的处理方式有: 1、由遗产管理人进行处理; 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夫妻离婚后,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由个人自己承担。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都是由公司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的,但如果公司股东、高管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此时对于公司的债务,该股东、高管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1、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2、特殊情况下 有的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处理债务欠款纠纷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债务人自杀死亡后,其债务主要由继承人负责清偿,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于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偿还或不偿还。在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无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存在担保、共同债务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同时,在执行房产等财产时,也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夫妻协议离婚时,债务处理是一个核心且复杂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以下是对夫妻协议离婚债务处理的详细解答: 一、共同债务的处理 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的分担: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担共同债务,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常见的分担方式有平均分担、按比例分担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二、个人债务的处理 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的负担: 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离婚协议中应明确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偿还,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