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有效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外,都是有效的,不是无效的。但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通知债务人。法律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定严禁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都不能转让。并且,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不一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一、关于首封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二、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想要成为担保物权人,必须要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同时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满足上述2个条件即可成为担保物权人。
没有债权人公告可以填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一、依法成立清算组。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四、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在无息借款中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人可以不出庭。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