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向债务人父母所要债务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如果有非法手段威胁其父母的证据可以报警,一旦债务人进入债权人父母家中可以直接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一个债权人如何执行两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先提出相应的申请,并在申请通过后才能获得两个债务人的分配的标准。债权人在申请后可以通过法院或者第三方申请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分配以得到相应的债务上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对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
债权人索债未遂侵占债务人财物不合法。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行为人采用了非法扣押这种手段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非法私自扣押财产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权力,即使是在发生债权纠纷时。债权人采取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这一法
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相对的,互相依存。债权人对债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同样债务人对债权人也有应尽的义务,两者互相依赖。买卖合同中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目的也是提醒双方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内容。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偿还债务之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还债,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