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退卡扣30%是否合理
您与健身房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健身卡作为一种预付消费形式,您作为消费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存在卡里的钱。因此,您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健身消费合同的,您有权要求健身房退还健身卡内未消费的钱款。但是,本案您因个人的原因想要退卡在法律上属于违约行为,健身房也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或者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30%手续费的违约金是否合理,需根据你们双方的合同确定,如果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30%手续费的违约金并没有违反《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当然您也可以向法院主张适当减少;如果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的,则需要健身房举证证明该违约金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