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一些节选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