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要看具体情况,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一)婚前由
答: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公房权益如何判决法院在处理该公房问题上主要遵循以下五点原则: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
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房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