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和公民本质的区别:1、概念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根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比人民范围广,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人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民公民的区别:1、概念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根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比人民范围广,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人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除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义务的,都不属于于公民应当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监督权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和方式: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1.民主决策的参与方式有: (1)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2)专家学者咨询制度; (3)重大事项公示制度4听证会; 2.民主监督的方式: (1)信访举报制度;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 (4)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新方式 3.民主管理的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整体性原则; (5)效能性原则。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和荣誉、依法纳税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纳税。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基本行为准则,在同一道德体系中具有内容的广延性和层次的多样性,既包括社会主义的公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又涵盖了家庭、职业、公共生活等各个领域所应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与不同社会领域的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公民的六项基本权利如下:1.平等权利。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4.社会经济权利。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监督权利。《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