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六种情形会撤销案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形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