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是在1949年制定的。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气,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改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共同纲领”是一个政治术语,一般指不同政党、集团之间,在一定时期内,为统一行动,经过协商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奋斗目标和方针政策。它是这些政党或集团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在中国,这个词有时特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