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1、双方隶属关系有区别,在雇用关系中,受雇人相对依赖于雇用人,必须听从雇用人安排调动。 而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仅有平等的合同关系,而没有上、下级组织依赖关系。 2、劳务在两者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在雇用关系中,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是双方订立雇用合同的主要目的。 其他双方一切行为、活动都是围绕这个目的进行。 而承揽合同中,尽管承揽人也在提供一定的定作劳务活动,但劳务本身并不是双方订立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劳务工作的成果,定作人提供劳务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合同关系符合法定成立条件的就成立,具体条件有: 1、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3、订立合同的方式有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 4、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5、其他法定条件等。
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分财产。 同居关系的财产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即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劳动关系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和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即便双方处于恋爱接触阶段,借贷关系也不会因身份关系模糊而失去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存在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乎都是绝对权,而确认劳动关系并不属于绝对权。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表明我国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才可以。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及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