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情况下,可通过如下方式证明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可以直接到申请人原出生地,曾经所申报户口的派出所进行办理。开具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如是申请人自行去办理,则申请人需要携带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申请人已经注销户口的,则需要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一份; 2.如申请人无法进行办理,需要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关系人必须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者护照、出境的通行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关系人自己身份证明的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