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该条款明确,履行地点、时间仅为合同的一般性提示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事后协商补充,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更不直接等同于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