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部队军人离婚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写清楚男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结婚证号,身份证号。女方基本信息填写同男方一致。 协议内容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协议生效的时间。 最后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十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因战7360元/年;因公6300元/年。 军人的工作岗位是比较特殊的,国家有法律规定,如果公民有从军的经历的话,那么在生活当中,不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导致军人残疾,都是可以领取到当地政府发放的伤残抚恤金的。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9项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
对军人起诉离婚的方式如下: 1、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故如果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
军人有外遇不可以算作破坏军婚,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人重大过错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前三项规定,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军人诉讼离婚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