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死亡的,待遇如下: 1、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2、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为: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3、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