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军人离婚的,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才可以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可以与军人协商,在军人同意离婚之后,由军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然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军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双方协商处理最快。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
可以的,但是要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条件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法律规定,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不受结婚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可以。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一半是军人能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另一半是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
军人离婚需要下列相关手续:1、应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先进行军内调解;2、调解不成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3、然后一方或者双方携带此证明材料到法院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军人离婚需要如下手续:1、军人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进行军内调解;2、调解不成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3、然后一方或者双方携带此证明材料到法院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