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政策: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3、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5、宅基地批准后,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受村盖房不让施工的,要依据具体原因才能确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条件而不让施工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有: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或修路拆迁无宅基地的。 (五)孤独户、零散户、占用基本粮田或大片耕地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拆迁户,拆迁后而无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