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的影响主要有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法律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传染病。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不可以随意涨价。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
经营者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有: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
个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补助,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以下影响: 1、对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卫生检查。 2、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进行隔离。 3、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进行将其留验。 【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 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以下影响: 1、对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卫生检查。 2、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进行隔离。 3、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进行将其留验。 【法律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 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律规定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规定: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个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补助。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