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迸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
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一个是主体条件,一个是罪行供述条件。 一、准自首的主体范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从罪行供述条件看,是限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